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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上訴人
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洋達科技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溢繳上訴費用,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應徵之第三審裁判費業於民國100年4月12日經繳納,有本院收據一紙附卷可稽,上訴人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4月18日重複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三審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23,775元,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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