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吳政旭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 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其瑋 律師
- 被上訴人
- 崧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文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上訴人吳政旭與被上訴人崧嘉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莊智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