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吳政旭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 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其瑋 律師
- 被上訴人
- 崧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文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100 年11月24日前具狀陳報:㈠舉證被上訴人就侵害系爭專利有故意或過失;㈡具體說明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之鑑定報告為不可採之理由;㈢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其詳細之計算方式及證據,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於100 年11月24日前具狀陳報:就上訴人未依專利法第79條規定於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為舉證,並將繕本逕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