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晶 上 訴 人 美商布萊吉爾國際公司(Bragel International, Inc.) 法定代理人 陳行央(David Chen)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 穎 律師 黃雅俞 律師 被上訴人 曉楓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奚秀薰(即奚秀秀) 被上訴人 捷司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賢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 律師 上訴人臺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曉風采實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99年3 月16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上字第4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