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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上訴人
林昌慧
訴訟代理人
廖朝堃
訴訟代理人
朱陽昇
被上訴人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倉意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黃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㈠⒉項第1 至2 行關於「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裝置」記載,應更正為「軸承保護蓋結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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