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
- 上訴人
- 林昌慧
- 訴訟代理人
- 廖朝堃
- 訴訟代理人
- 朱陽昇
- 被上訴人
-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倉意
- 訴訟代理人
- 林玲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仁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凱豐
黃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㈠⒉項第1 至2 行關於「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裝置」記載,應更正為「軸承保護蓋結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