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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上訴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鵬程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上訴人
聯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忠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複代理人
鄭富明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擁有我國第M269555號「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權,上開專利並已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之新型技術報告,其結果代碼為6。詎被上訴人自95年起迄今侵害系爭專利,製造電感線圈販售予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嘉公司)與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達公司),因被上訴人所製造電感線圈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而已侵害系爭專利,爰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嗣被上訴人於原審辯稱上開專利業經其向智慧局提起舉發(00000000N03)而有得撤銷之原因,上訴人遂於100年9月1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惟被上訴人辯稱上開更正不符合專利法第64條之規定,且被證4(申請第90207096號專利)及被證5(申請第92106704號專利)之組合仍足以證明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上開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即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並經上訴人於100年8月1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命智慧局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㈡第181頁),爰依首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就上開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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