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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參加人
日商夏普股份有限公司(Sharp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片山幹雄(Mikio Katayama)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范曉玲律師

黃惠敏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MARUONE INTERNATIONAL INC.(馬魯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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