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上 訴 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複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于嘉 顧瑜平 被上訴人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德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