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肇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翁千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于嘉
- 訴訟代理人
- 顧瑜平
- 被上訴人
-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蘇德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