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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曾啟謀林洲富熊誦梅

上訴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複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于嘉
訴訟代理人
顧瑜平
被上訴人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德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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