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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曾啟謀林洲富熊誦梅

  • 當事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上 訴 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複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于嘉 顧瑜平 被上訴人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德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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