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清松
- 訴訟代理人
- 高啟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宇樞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嘉哲律師
- 被告
-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文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1 年3 月9 日前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1 項有關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繕本逕送被告。
㈠原告於99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聲明第1 項之請求權基礎為專利法第108 條、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本院卷第1 冊第156 頁),並經兩造據此當庭協議爭點(本院卷第1 冊第158 頁)。嗣於同年9 月27日兩造再度協議之爭點亦同(本院卷第1 冊第180 頁),其後兩造於101 年2 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仍表明本件爭點同前(本院卷第3 冊第137 頁)。
㈡惟原告於101 年2 月1 日所提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卻稱:原告所受之損害,係被告向原告客戶銷售系爭侵權產,致原告銷售產品之訂單驟遭取消(刪單),原告受有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所受損害云云(本院卷第3 冊第237 至252 頁),與先前主張及兩造所協議之爭點並不一致。
㈢綜上,原告應敘明項有關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究為專利法第108 條、第85條第1 項何款、何段之規定。
三、被告應於101 年3 月9 日前具狀陳報何時收受起訴狀繕本,繕本逕送原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