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許尚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