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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欣蓉

上訴人
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尚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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