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許尚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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