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吳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姚昭秀律師
- 被告
- 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詩峯
- 訴訟代理人
- 蘇進文律師
吳慶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之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追加李詩峯為被告,被告訴訟代理人則於100 年2 月16提出李詩峯之委任狀,並於100年3 月9 日以「被告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名義提出民事答辯㈢狀以資抗辯之事實,有原告民事準備㈡狀、被告李詩峯委任狀、被告民事答辯㈢狀在卷足憑(詳本院卷第206 、289 、296 頁),則本件被告顯為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李詩峯,而原判決正本僅記載李詩峯為「法定代理人」,係屬顯有錯誤,且與原本記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