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7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春相即永大商行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春相即永大商行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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