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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育幟

原告
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告
峻宏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水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瑞琪
被告
博翰不銹鋼餐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佩瑾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2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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