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峻宏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水欽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瑞琪
- 被告
- 博翰不銹鋼餐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方佩瑾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2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