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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育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峻宏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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