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87號原 告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被 告 光達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章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榮輝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