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葉春雄、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0號原 告 葉春雄 被 告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被 告 九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融 被 告 昇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頴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