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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蔡惠如

  • 當事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Foxconn Electronics Inc.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上 訴 人 Foxconn Electronics Inc. 法定代理人 Ralph Gillespie 上 訴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澤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1,5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嘉澤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嘉澤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具體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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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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