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 原告
- 七星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祥
- 訴訟代理人
- 呂郁斌律師
- 被告
- 昕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雄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澤平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徐七冠應予撤銷,另指定技術審查官傅文
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