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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七星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祥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告
昕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雄智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徐七冠應予撤銷,另指定技術審查官傅文

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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