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
- 原告
- 徐夫子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芃 律師
- 被告
- 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本川隆三
上開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等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本川隆三公示送達。
理由
原告徐夫子以被告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本川隆三非設籍於本國且業已離境,於日本住居所不明,致本院判決書無法送達,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聲請對其公示送達,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