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歐陽傑、歐陽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原 告 歐陽傑 原 告 歐陽偉 訴訟代理人 洪國宸 歐陽璇 被 告 寶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鈴 訴訟代理人 鄧建文 被 告 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邱世瑋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