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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欣蓉

上訴人
微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因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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