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欣蓉

上訴人
微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賢
被上訴人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 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7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30 至431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