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振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原 告 林振豊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地 被 告 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原 訴訟代理人 劉南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9年5 月13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鋁門窗橫拉開啟限制止擋座」新型專利權(註冊號數:第M344378 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9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規定,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依同法第107 條第1 款規定,應撤銷其專利,因被告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撤銷案,而原告就其申請專利範圍復提出更正等語。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