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救字第45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Absolute Perfect Co., Ltd.) 相 對 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審查表及相關資料以為釋明,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聲請人於96至98年度分別受有世茂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共18,000元、堉舜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給付薪資共64,833元、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給付薪資 共30,700元,並有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00元及82 年份之汽車1輛,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按,顯見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且由聲請人所陳之起訴事實,其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