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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上訴人
游仁條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謝政曄
被上訴人
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明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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