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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上訴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訴訟代理人
陳景鈺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上訴人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宗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恒律師
被上訴人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得
被上訴人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熙
被上訴人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冬
被上訴人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哲
被上訴人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 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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