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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何君豪

上訴人
古添旺
被上訴人
天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7,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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