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
- 原告
- 群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間因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之訴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其就敗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