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年代機械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文豪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政宏
楊榮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5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著作財產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者,以一訴本於禁止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再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並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已發生之損害,前者係就後續侵害行為之排除,後者則係就已發生之損害為填補,兩者所請求之經濟上利益,並非相同,而係各自獨立,並無主從關係,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參照)。至銷毀請求則係排除侵害方法之一,自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不併算其價額規定之適用。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多寡,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與公益有關,法院就先前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若發現有誤,仍得重行核定並計算應繳納裁判費之金額。
二、再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經核其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因無法核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核定其價額,揆諸上開說明,此兩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共計4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就主文第三項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52元,上訴人僅繳50,550元,其餘24,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