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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95號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95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均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9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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