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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252號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252號聲請人張坤和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東簡字第42號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第11號、107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等其他案件(下合稱系爭裁判),均未被審理即駁回,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客觀尚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判有何違憲之疑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25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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