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張坤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坤明間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坤明間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