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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曾士哲

異議人
蔡政佳
相對人
王重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所為110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就其異議所為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99號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送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強制執行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設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所為110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為處分性質,該處分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該處分,於同年月28日之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為無理由者,送請本院裁定之,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係伊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6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相對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現由該院以110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伊前於102年間亦曾委請代理人陳宜雪辦理同一強制執行事宜,嗣於執行程序中因與相對人達成協議,即撤回該次之強制執行聲請。後陳宜雪於105年9月間遭訴外人潘偉庭殺害,而潘偉庭在陳宜雪住處取走多少本票、借據及欠條等不得而知,又陳宜雪生前會將所有資料影印存底,經異議人翻查其所留資料,其中查有伊與訴外人蔡佩娟、朱建彰於94年11月18日所簽立之「金錢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影本,伊已提供系爭契約書影本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惟司法事務官卻以伊未提出正本而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然上開借貸證明文件原本已於陳宜雪死亡時遭竊,且上開借款係訴外人朱天豪以訴外人蔡佩娟、朱建彰之名義向伊貸得,並設定抵押權予伊,該筆借款迄今既尚未清償,何以不能執行,若已清償,其抵押權早已塗銷。原裁定未察,駁回伊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有違誤。為此提起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債權人以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執以為(抵押權擔保)債權證明之文件,係94年11月18日異議人與債務人蔡佩娟、朱建彰簽立之「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而該借貸契約書「正本」前曾據異議人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1191號強制執行案件(下稱前案,嗣因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於該案達成和解而撤回前案聲請)中提出,並經該案承辦司法事務官核對無訛後發還異議人而以「影本」附卷,有卷附之該前案調卷資料影本可稽,上情並經本院於110年4月12日就本件以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時,調閱前案卷宗核實,是以,卷附上開「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附於卷附前案影卷內)核與正本相符之情,首堪認定屬實。本件固據司法事務官迭為通知異議人應提出該「金錢借貸契約書」正本以為本件之執行名義,嗣並因異議人未遵期提出而以原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聲請,惟該借貸契約書正本因故已佚失而無從再行提出之情,亦據異議人以本件聲明異議狀(本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卷第2至3頁參照)說明詳實,又卷附該「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於前案承辦時已經核對而認與正本相符,且係由正本直接影印後附卷而有如上述,從而本件仍堪認定異議人業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難謂其本件聲請強制執行為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裁定逕以異議人未補正債權證明文件而駁回異議人聲請,尚有誤會,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司法事務官更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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