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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99號

聲請人因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99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9 月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9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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