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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113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113號聲請人蘇明正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0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一)及第134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查,系爭判決雖曾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遭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惟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逾期提起,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又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12 月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11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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