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明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蘇明正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上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至上訴人即被告就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則依法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