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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5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5號聲請人廖建銘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尚嫌情輕法重而罪責不相當,且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連帶適用刑法第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較高之假釋門檻規定,是系爭規定一至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人身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仍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3、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系爭判決則未適用系爭規定三,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6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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