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7號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7號聲請人吳奕桓(原名吳振有)上列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2年度原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為並未犯強盜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2年度原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之法官濫用自由心證,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應屬違憲。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均曾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04年9月30日作成,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105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6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