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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51號

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7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51號聲請人游黃貝上列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7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7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之被告等違反醫療法等相關規定之告知後同意原則,在被告椎間盤手術中使用科特曼人工腦膜、台微醫喜瑞人工骨替代物、双美膠原蛋白骨填料等三項醫療特材,傷害聲請人之身體健康自主決定權。然法院不察,率爾援引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及被告不實陳述,違憲認定被告等無業務登載不實、過失傷害及詐欺取財之犯罪嫌疑,憲法法庭應廢棄確定終局裁定並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或自為裁判。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與證據取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2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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