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22號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22號聲請人楊長杰訴訟代理人童子斌律師黃映智律師許涪閔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錯誤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71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8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項等規定,並牴觸基本權之安全權、市場經濟安全及市場經濟自由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2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