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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611 號

聲請人為聲請憲法審查案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23 號、第 447 號、第 1431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第 991 號裁定,有違 憲疑義。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11 號

聲請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憲法審查案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223 號、第 447 號、第 1431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第99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23 號、第 447號、第 1431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第 991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均未通知聲請人補正,即以裁定不受理,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等語。

二、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況聲請人之聲請,僅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且其情形屬不可補正。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611 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聲請憲法審查案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23 號、第 447 號、第 1431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第 991 號裁定,有違 憲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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