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14號

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14號聲請人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上列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收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係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情形,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8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