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81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黃瑞明、謝銘洋、蔡彩貞
- 原告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法人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14 號聲 請 人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收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69 號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係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情形,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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