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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

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聲請人丁致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何謂「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未明文規定係何種行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人前據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裁定以本案不具憲法重要性為由,裁定不受理,然此已違背憲法基本精神;聲請人再據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04號裁定以聲請逾越法定期間為由,裁定不受理,然聲請人早已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提出本案聲請,並未逾期。系爭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而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裁定及112年審裁字第504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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