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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 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 號

聲請人
吳文獻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3171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縱使聲請人犯罪情節輕微,法院量刑標準仍有不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317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2017 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聲請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 3、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 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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