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上列聲請人因巷道爭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28號聲請人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金豊訴訟代理人劉繼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巷道爭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因巷道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6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及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疑慮,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