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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68號

聲請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2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與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抗告程序應通知受扣押人陳述意見及扣押期間之限制,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68號聲請人台企資產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建翔上列聲請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2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與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抗告程序應通知受扣押人陳述意見及扣押期間之限制,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均未記載犯罪事實,亦均未提供檢察官之扣押聲請書,且將聲請人繳納國家之稅賦予以扣押,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刑事訴訟法未於保全扣押裁定之抗告程序規定通知受扣押人陳述意見及扣押期間之限制,此立法不作為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2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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