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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
    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
    蓉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8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14號聲請人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上列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收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係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情形,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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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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