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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903 號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蔡烱燉詹森林黃昭元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03 號

聲請人
瑛珊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范登傳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程序基本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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